各有关地市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23〕41号)精神,推动我省县域医共体建立和完善药品目录统一、药学服务同质、处方流转便捷、供应保障有力的中心药房工作模式,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组织制定了《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中心药房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卫生健康委反映。
省卫生健康委药政处联系人:张 欣,联系电话:020-83848848;基层处联系人:雷树米,联系电话:020-83828115。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中医药局
2024年9月10日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中医药局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
共同体中心药房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23〕41号)精神,畅通县级医院与乡镇卫生院用药衔接和调剂配送,方便基层群众用药需求,推动我省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以下简称县域医共体)建立和完善药品目录统一、药学服务同质、处方流转便捷、供应保障有力的中心药房工作模式,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畅通县域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为目标,以提升县域药学能力为重点,切实发挥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作用,促进优质药学服务资源扩容下沉,帮扶县域医共体各成员单位药学服务能力建设,实现县域医共体整体药学服务规范化、同质化、一体化,以点带面推动全省县域医共体建设中心药房、中药制剂中心,以开药续方为切入点,推动形成流程更科学、服务更高效、开药更便利的县域医共体药学服务模式,为患者提供便捷的续方、配药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建设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依托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建设“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有以下两种模式:已统一法定代表人的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及各成员单位的药房均纳入中心药房,由牵头医院实施统一管理,牵头医院统一采购药品、统一配送至成员单位,牵头医院通过加强药房实体建设和药品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实现县域医共体内所有成员单位共享药库。未统一法定代表人的县域医共体,由牵头医院设立中心药房。在发生药品短缺,或因特殊原因成员单位无法配备的,可通过处方流转将成员单位需要的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除外)配送至患者家中,最大化方便基层群众续方取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设“县域医共体云中心药房”,通过“互联网+药品供应”管理手段,提升县域医共体药品供应保障整体能力和水平。
(二)建设县域医共体中药制剂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托县级中医院建立中药制剂中心。省内县域医共体按照省有关部门关于调剂中药制剂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由牵头单位提出县域医共体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的申请。进一步完善中药处方流转、中药代煎、个体化加工以及配送到家等服务,解决群众“候药难” “煎药难” “煎药品质保障难”等问题。
三、工作措施
(一)统一用药目录。完善县域医共体内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机制,实现统一用药目录、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药事管理,为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建设打好物质基础。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会同各成员单位,成立“县域医共体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医共体药事会),根据县域疾病特点、临床诊疗实际和患者用药需求,研究制定“县域医共体统一用药目录”,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县域医共体各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诊疗范围及需求在“县域医共体统一用药目录”内选择建立本单位用药目录,有需要新增药品的需经本单位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同意后提交医共体药事会,医共体药事会组织有关专家遴选其中循证证据充足、临床疗效显著、剂型规格适宜的药品纳入“县域医共体统一用药目录”。
(二)规范开展处方流转。县域医共体医师在首诊时要遵循合理用药原则,依据疾病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用药指南和临床路径合理开具药品处方。对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可在县域医共体内其他成员单位沿用县域医共体总医院开具的药品处方,处方审核合格后通过处方流转平台流转到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患者可选择自取或配送取药。采取配送方式的,由中心药房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配送服务机构,将药品配送至患者家中,实现开方、审方、流转、结算、配送,以及处方点评等药学服务“一网保障”。医疗机构药师要加强处方审核,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做好处方点评工作,及时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三)建立缺药登记和配送制度。乡镇卫生院应及时对患者的用药需求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增配群众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药品。如发生药品短缺,或因特殊原因无法增配的,应指定专人进行登记并向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报告,由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进行调剂补充或通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配送服务机构配送至患者家中。牵头医院中心药房委托第三方配送服务机构配送药品的,特别是对储运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品种,应当对第三方配送机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约定药品质量管理责任。牵头医院中心药房委托第三方配送服务机构,应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四)加强药品储备管理。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负责县域医共体各成员单位易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按照国家和我省短缺药品保供稳价相关政策措施要求,督促县域医共体各成员单位严格执行短缺药品监测预警每月零报告制度,依托“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建立急抢救等重点药品常态化动态储备机制,科学划定库存警戒线,切实提升县域医共体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定量储备、调剂供应等应对处置能力。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疫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相关要求,科学制定、动态调整优化相关药品储备目录,加强库房、药房等储存条件同质化管理及储备能力建设,确保药品储存条件适宜,具备在发生重大灾情、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依法紧急支援、保障药品供应的能力,切实防范和化解药品短缺风险。
(五)加强合理用药管理。成立县域医共体临床药师团队,充分发挥临床药师团队的指导作用,通过专科共建、临床带教、教学查房、进修培训、处方审核与处方点评指导等多种方式,不断提升乡镇卫生院医师、药师业务能力,重点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水平。推进县域医共体总药师制度,通过组建总药师团队统筹推进县域医共体内药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制订药学学科建设规划及药学人才培养计划,定期开展合理用药指导,全面提升县域医共体内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同质化管理水平。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建设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统筹推进工作开展。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推进机制,推动县域医共体主动探索、积极参与,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监管,指导县域医共体内药品配备科学合理、供应充足,确保满足患者需求。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执行现行医保政策,并定期对药品使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明显不合理用药、药品用量异常增长和金额居高等药品进行重点监控,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等情况。
(三)加强培训指导。县域医共体总医院要积极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深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药学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进一步提升基层药学服务能力,实现药学服务同质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药师的培训和培养,促进药师进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做好签约居民用药跟踪与指导,积极开展用药咨询、药物治疗管理、重点人群用药监护等居家药学服务。
本实施方案自签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